(一)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国家、省、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。 (二)依法监督管理药品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医疗机构制剂,监督实施处方药、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,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初审上报。 (三)监督抽查药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,监管药品流通市场和中药材集贸市场,依法查处制售假、劣药品和违法生产、经营 、使用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。 (四)监督实施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;依法查处违法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责任人。 (五)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。 (六)依法实施对药品、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。 (七)承办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