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行政规章;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行政规章等方针、政策。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区内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。 二、监督实施国家和省药品标准、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、中药材炮制规范。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的药用辅料、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进行初审。 三、监督实施国家制定的药品研制、生产、经营等各项质量管理规范。负责新开办药品生产、批发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初审。核发药品零售企业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 四、监督实施处方药、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。依法监管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药械。 五、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。负责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、经营企业的初审。核发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。 六、监督抽验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。依法查处制售假、劣药品、医疗器械和违法生产、经营、使用药品、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责任人。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。 七、依法监督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。 八、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,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资格培训与管理工作。 九、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管理县(区)药品监督管理局(分局)和直属事业机构的领导干部。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、干部队伍建设、廉政建设及人事、工资管理、教育培训工作。 十、负责本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、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。 十一、依法行使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,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。 十二、组织开展对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;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。 十三、综合协调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监测和评价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省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,向社会发布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信息。依法进行保健品许可的监督管理。 十四、承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党委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